2007年7月24日,无锡某运输公司的司机陈文华遭遇一起离奇车祸,他在高速公路的应急车道停车小便时,一辆货车因避让其他车辆撞到他的车上,站在车右前方的陈文华竟然被自己的车撞死。由于车辆已经购买了第三者责任保险,所以,陈文华的家属与运输公司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但遭到拒赔,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无锡滨湖法院当庭判决保险公司支付11万余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代理律师提出,死者陈文华是车辆的实际车主,挂靠在运输公司经营。运输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合同无效。另外,死者是车辆的驾驶员,如果确认他是保险合同的实际当事人即被保险人,那么他就不构成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无权主张理赔。
法院认为,死者虽然是实际车主,但该车辆登记在运输公司名下,运输公司是该车辆对外公示的合法所有权人,死者出资购买该车并负担保险费用是他与运输公司之间内部挂靠关系的约定,双方不是车辆转让关系。因此,运输公司以自己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为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并未违背相关保险法律法规之规定,未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合同应当有效。死者既非投保人,也非被保险人,更非保险人,且发生意外事故时在被保险机动车外,符合第三者的条件,应当属于第三者。而保险合同在责任免责条款中将本车驾驶人排斥在第三者范围之外,其本意是否包含本车驾驶人“在车上”及“在车下”所有之情形,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现保险公司提交的投保单复印件上关于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投保人声明一栏无运输公司的盖章,保险公司也未能提交其他证明其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证据,因此,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各方对损失数额确认为11万余元,法院遂当庭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该款。
龚甬钰 赵文清 陆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