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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弃录之前与之签订了预录协议的“身份造假状元”何川洋(7月2日《广州日报》),在情理上似乎都无懈可击,而招生负责人对何川洋的谆谆教诲也隐含北大以“正义代言人”自居的意味。
真是如此吗?在何川洋事件中,有一个至关重要的细节被多数人有意无意地忽视了——不少媒体都报道过,何川洋父母“未雨绸缪”地篡改其民族身份时,他只有14岁。
这意味着当时的何川洋还是受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的孩子,还没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民族身份造假”是他无法预知更无法阻拦的行为。
基于这个关键点,理性一点的人都会明白,何川洋根本不可能如舆论所说的是造假事件的“合谋者”。身份造假曝光后,何川洋父母得到了应有的处罚,已被免职与停职,何川洋的加分资格也被取消,还一同饱受舆论炮轰。从“罪与罚”的角度看,何川洋及其父母可谓两清了。而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证据表明何川洋在高考中有舞弊行为,他的高考成绩真实有效,既如此,还有什么理由不让何川洋就读他所憧憬的并签订协议的大学?
谁违规,谁受罚,这是法治的精神;冤有头,债有主,这是民间信奉几千年的行为准则。可这么简单直白的常识却被搁置一边,网络舆论穷追猛打,非要将何川洋置于死地才甘心似的——这是我们想要的正义与良知吗?
不得不说,打着正义旗号的不少网友是在泄愤,出于对以权谋私的官员的痛恨,不加分说地把无辜的何川洋也卷入其中。这是一种“株连”的潜意识,某个官员营私舞弊,与他相关的一切人与事不管青红皂白,统统是垃圾,应该被清除。
这种心理在普通民众所具有的号召力,使得任何机构在舆论的风口浪尖上时都不能不权衡利弊,并尽量迎合之,以规避舆论风险。可以说,北大拒录何川洋正是这种利益算计的结果。对北大来说,拒录一个何川洋,对其整体生源质量并不会造成损失,相反,还能赢得网友的赞誉,尽收“高招公平捍卫者”的美名,何乐而不为?
所以,没有必要人为拔高北大拒录何川洋的社会学意义,它与公平或良知基本不搭界,不过是“理性经济人”作出的本能选择而已。这个时候,如果北大“冒天下之大不韪”,本着注重事实分析、一码归一码的严谨态度,坚持录取何川洋,它反倒更令人尊重。(修仰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