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5版: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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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7 月 3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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糊涂柜员 多“送”储户1万元
法院判储户返还不当得利
  快报讯(通讯员 田春勇 吕群 记者 朱俊骏)从银行取钱,要是取到假币,或者少拿了钱,银行肯定置之不理,因为他们有“钱票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的行规。不过,要是从银行多拿了钱,那该怎么处理?江苏海安的徐先生就撞上了这样的“大运”,由于银行职员的疏忽,在银行的柜面上多取到了1万元,但结果却被法院以不当得利要求返还。

  徐先生用朋友的名字在中国工商银行海安支行某分理处办理了一张银行卡。2009年3月19日下午,徐先生像往常一样持银行卡到该分理处取款。徐先生要求取款23500元,柜员柳某很快办好手续并将钱递给徐先生。

  徐先生拿到钱后,第一感觉就是钱好像多了一沓。随即反应过来的他什么也没说,拿起钱迅速离开银行。果然,柳某因为疏忽大意多给了徐先生1万元钱。柳某意识到自己犯错后,万分焦急。经过调取银行监控录像并仔细回忆后,终于发现多给了徐先生1万元钱。根据该银行相关工作规定,柳某只得自掏腰包先行赔偿了银行损失。

  事后,柳某找到徐先生,要求其返还多得的1万元钱。徐先生虽然口头答应还钱,但他同时要求柳某要帮他办理一张大额信用卡。按照银行规定,徐先生并不符合办卡条件。就这样,虽然徐先生的父母、叔叔、朋友等人也都承认徐先生确实在银行多取了1万元钱,但柳某还是无法要回钱。无奈之下,柳某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审理过程中,柳某提供了取款凭证、处罚通知书、证人证言、谈话录音、监控录像等多份证据。但徐先生干脆避而不见,也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对证据进行综合认证后对柳某诉称事实予以认定。

  法院认为,徐先生持银行卡到银行要求取款,柳某由于工作失误多支付给徐先生1万元,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徐先生从银行取得的1万元应属于不当得利,应当将该款返还给银行。柳某根据银行要求自行赔偿了1万元损失,因此柳某与徐先生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柳某可依法向徐先生行使追偿权。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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