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通讯员 栖法 记者 马乐乐)去年2月18日晚,家住栖霞区的张强在家摆了一桌菜肴,邀请朋友丁孟去吃饭。当晚7点多,丁孟回家。途中,喝了三两白酒的他酒力发作感到头晕,就近坐到一棵树下休息。这时朋友于兵正好经过,说他正要去浴室洗澡,丁孟就跟着他一起去了浴室。于兵洗了一会有事提前离开,临走还帮丁孟结了账。
当晚9点多,丁孟被发现晕倒在浴室地上,浴室方面赶紧报警,又将他送往附近卫生院抢救治疗,但在卫生院治疗了一阵后没有好转,又转到大医院,不料丁孟在次日凌晨不治身亡。几天后,死者家属与卫生院和当地村里达成协议:卫生院负责给付丁孟善后费用15万元,村里负责协调给丁孟善后费用5万元。事后,死者家人将张强、于兵,以及浴室的经营者一起告上了栖霞区法院,索要赔偿近4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强请丁孟喝酒,并无过错。于兵及浴室的经营者都不能断定丁孟是否醉酒,且在丁孟晕倒后已送他去医院治疗,因此不能认定于兵及浴室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