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从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该市工伤职工的定期待遇标准7月1日起将作调整,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将有增加额。
此次调整范围为2009年6月30日前领取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职工(不包括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领取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
具体调整标准为,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额分别为,一级伤残增加250元,二级伤残增加240元,三级伤残增加230元,四级伤残增加22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96元;生活护理费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每月标准分别调整为1493元、1194元、896元。此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定期伤残待遇的人员,按以上标准调整后,增加金额不足原待遇的12%的,予以补足。
何寅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