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笔者从苏州市房管局获悉,该局日前对《苏州市住房保障实施办法(暂行)》进行了修改,将原来的廉租住房申请公示日期由7天增至10天。此外,对原三十一条的相关条款内容进行了调整。
据介绍,除了将原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中规定,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家庭状况进行审查,并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现修改为10天外,原三十一条内容作了大部分调整。
将“对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而采用隐瞒、虚报、谎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住房保障的,一经查实,推迟四年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更改为:“对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而采用隐瞒、虚报、谎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住房保障的,一经查实,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苏州市房管局有关负责人解释,修改后的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内容为:1.对提出住房保障申请的,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2.对提出申请并已进入审查程序的,取消申请资格;3.对已取得住房保障资格,但尚未获得住房保障的,取消住房保障资格;4.对已享受购房补贴或租赁补贴、租金减免的,追回已领取的购房补贴或租赁补贴、减免的租金;5.对已配置保障性住房的,责令限期退还已配置的保障性住房,并按照市场价格补交以前租金;6.对已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责令限期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买的保障性住房,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该负责人说,对有以上2、3种情形之一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对有以上4、5、6种情形之一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对已取得住房保障资格,在实施住房保障前家庭情况发生变化,已不再符合原申请条件的,申请家庭应该主动说明情况,按家庭现实情况重新申请。
如隐瞒情况,继续申请或享受住房保障的,按以上3.4.5.6.种情形处理。
陈泓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