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2版:生活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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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6 月 30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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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服务业投诉猛增120%
游程、住宿等项目“缩水”成争议焦点
  苏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最新公布的每月消费维权报告显示,今年5月份,苏州市各级消保委共受理消费者旅游类投诉10件,较上月上升120%。就一些投诉热点问题,昨日苏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做了特别消费提示。

  游程住宿怎能随意“缩水”?

  根据消费者反映的主要问题统计,游程、住宿等项目“缩水”现象成争议焦点,有40%的消费者反映旅游经营者没有规范旅游服务操作、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如,消费者顾某一行五人报名参加北京5日游,但实际上旅行社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只安排4天旅游行程,故要求旅行社退还缩水一天的费用以及违约金。本次纠纷中,该旅行社在旅游服务中擅自缩短旅游时间,未按照合同内容履行,应该赔偿旅游者相应损失。经当地消保委调解,该旅行社同意退还给消费者顾某等5人最后一日景点门票费用,同时补偿100元/人违约金费用。

  就此,苏州市消保委特别提示:随团旅游时旅行社景点“短路”、时间“缩水”等问题经常发生,给旅游消费者愉快的行程增添了不愉快。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的经营者,与消费者达成旅游合同后,要全面地履行合同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约定内容,否则,违约方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针对旅行社的违约,旅游消费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按所签合同完整履行,对于旅行社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维护自身的合法消费权益。

  老年人竟然要收取附加费

  在游客反映的问题中,擅自收取老年人附加费或年龄差别费也是一个焦点,一些老年消费者反映,他们与旅行社签订合同时,旅行社对老人、小孩都要额外加收费用。譬如,消费者葛某等六位60岁以上老人报名参加澳大利亚、新西兰旅游,旅行社提供的格式合同中注明“18岁以下和55岁以上的消费者”另外加收费用350元,葛某觉得很不合理,与该公司交涉。公司答复加收的费用是按当地旅行社要求收取的,不能退。葛某等六位消费者随后向市消保委投诉。消保委认为,该公司擅自收取老年人附加费或年龄差别费的行为违反了《消法》第十条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同时还存在着对老年人的歧视。经协调,该公司最终退还了附加费350元。

  就此,苏州市消保委特别提示:老人、小孩出行旅游常常被收取数额不等的附加费,原因是考虑到老人和孩子的消费能力不强,旅行社不能从购物点拿到“人头费”。这种做法在大多数旅行社都存在,已经成了多年的行规,但消费者所享受的服务基本是相同的。因此,旅行社这种区分消费者,收取附加费的行为是不合理的。消费者如遇到此种情况也可向相关行政部门举报。

  中奖旅游的团费竟然相差一大截

  旅游服务同团不同价也是此次发现的问题之一,市民王某参加上海一家团购网苏州站举办的婚庆团购活动,在活动中中了一等奖,奖品是由青旅提供的港澳双人五日游,并另交了行程以外增加的自费项目1950元。在旅游过程中得知,同团的其他游客自费价为980元。王某认为不应该同一个团却不同票价,要求退还多付的970元的差价。王某与齐家团购网沟通后,该网站拒绝退还多收的费用,坚持认为不存在差价问题。消保委调解后认为,王某有知悉旅游经营者所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王某购买自费项目票价时,经营者应为其提供真实且合理的票价,即同团旅客同期购票理应同票价。经调解,齐家团购网同意退还王某多收款970元,另补偿相关费用430元,共计1400元。

  苏州市消保委提示:面对旅游消费纠纷,消费者和旅行社双方应本着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原则进行沟通,消费者要理性地提出维权要求并注意搜集相关证据;旅行社更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提供旅游服务,而不是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并逃避责任。苏肖 王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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