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项收入不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
江苏省民政厅日前出台了《江苏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今后低收入家庭的认定也将“有章可循”。
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关系到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优惠政策的享受,《办法》规定,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实行定期调整,每年公布一次。据了解,目前江苏各地的低收入标准不尽相同,有的地方按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的50%或60%认定,也有的则按低保标准的2倍或3倍认定。
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计算,主要包括家庭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至少最近6个月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家庭财产则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
《办法》规定,有9项收入可以不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包括:优抚对象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和护理费;城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见义勇为奖励金;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离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政府和社会给予的教育奖学金、助学金、寄宿生生活补助费;政府和社会给予的医疗救助金;因工负伤、死亡人员的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的非因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以及依法不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的其他收入。
■快报记者 都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