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3版: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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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6 月 24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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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人员 伤残津贴最高增203元
  快报讯(记者 项凤华)记者昨天获悉,从7月1日起,南京调整2009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调整对象有三类人员:一是2009年6月30日前,因工致残被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且仍享受伤残津贴的人员;二是2009年6月30日前,因工致残被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已按月发放伤残津贴的伤残职工;三是2009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亲属。

  据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刁仁昌介绍,此次定期待遇调整的项目有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具体标准为(一)伤残津贴,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每月分别增加203元、192元、181元、170元。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级和六级并已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在其应享受伤残津贴的标准上分别按照本次四级月增额的90%和85%进行调整,分别为每月增加153元和145元。(二)护理费,工伤护理等级被评定为完全护理依赖的,在原护理费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加114元;工伤护理等级被评定为大部分护理依赖的,在原护理费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加91元;工伤护理等级被评定为部分护理依赖的,在原护理费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加68元。(三)供养亲属抚恤金,因工死亡职工配偶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91元;工亡职工其他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68元。

  到达退休年龄并办理了停发伤残津贴转为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不参加此次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按养老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办法执行。根据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要求,江宁区、原江浦县、原六合县、溧水县和高淳县仍按照当地标准制定调整办法。

  刁仁昌提醒,一级至四级享受伤残津贴的人员、享受护理费的人员以及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请在6月28日前到所在街道办理资格验证手续。未及时办理资格验证人员,2009年7月起相关定期待遇停发,请涉及人员在7月3日后前往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本市洪武北路123号)补办资格验证手续,并从次月起恢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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