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人民法院最近审结一件故意伤害附带民事案件,法院判处被告人冀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81606.01元。
被告人冀某和被害人刘某是同一个公司的职工,两人住的宿舍面对面,既是同事也是密友。2008年11月23日这天晚上,公司组织员工聚餐。冀某和刘某平时不怎么喝酒,一番觥筹交错之后,两人均渐渐有了醉意。在场同事看两人喝醉了,立即将冀某和刘某分别送回他们宿舍,同事安顿冀某和刘某睡觉后就离开了。刘某醉酒后比较安静,上床后很快进入了梦乡,而冀某恰恰相反,由于受酒精的刺激,他显得格外兴奋,不一会他从床上爬起来,又跑到其他宿舍串门。冀某见无人和自己聊天,跑到刘某的宿舍串门,刘某的宿舍只有刘某一人,睡得正香,冀某酒劲渐渐消退,也想挤到刘某的床上睡觉。刘某迷迷糊糊感觉有人在叫喊,并和自己挤一张床,感觉不舒服,就推来人。忽然他惨叫一声,跑到隔壁的宿舍。同事看到刘某的鼻子左下部缺少了一部分,满脸血肉模糊,同事拨打110,警察把刘某送到医院。同事将冀某推醒,冀某清醒以后才知道自己闯祸了,其回忆不起来是什么原因导致其咬被害人的鼻子,他回忆说他的嘴巴碰到一个软绵绵的东西,其不知道是什么东西,就咬了一口。经鉴定,刘某的损伤构成人体重伤。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冀某醉酒后咬人,被告人在醉酒状态下伤害他人身体,不能免除其刑事责任,构成故意伤害罪,作出上述判决。王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