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为结婚购买的一台42英寸液晶电视,婚都结了三年,电视机没拿到,货款也没退回。消费者一纸诉状将某知名连锁店告上了南长区人民法院。
2006年国庆,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小李打算给新房添置家电。小两口看了一圈后在无锡某知名连锁店相中一款42英寸的三星液晶电视,当即到收银台付了15000元。商场促销员称,小李需将发票先交还商场,否则不予送货,发票将与电视一并送至小李家中。小李二话不说将发票给了促销员,谁知送货的时间过去了,不但货没送到,促销员的手机也一直关机。小李这才急了,赶到连锁店一问才知道,促销员拿着小李的购机发票退货拿钱,早没了人影。
小李想付了钱却拿不到货,连锁店必须给他一个说法。谁知连锁店称,促销员只是电器公司派驻商场搞活动的,不是店内员工,连锁店不会承担任何责任。发票就是主张权利的凭证,小李不该将发票给别人。
小李前前后后与连锁店交涉了几十次,三年下来也没有结果,无奈之下,决定与连锁店对簿公堂。
法官指出,连锁店在本案中并非全无过错。作为消费者,小李并不知道连锁店、电器公司与促销员三者的关系。在消费者的理解中,促销员的行为就代表着商家行为。小李过于轻信他人,未妥善保管自己的权利凭证,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最后,连锁店退还小李13000元购机款。胡娜 陶玉 陆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