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9版:中国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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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决无罪被拘者可获国家赔偿
· 仲裁土地承包纠纷强调调解
· 密级不再“一定终身”
· 设立七级
外交衔级
· 严格限制
填海连岛工程
· 统计数据不统一不得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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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6 月 23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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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等
判决无罪被拘者可获国家赔偿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22日下午在人民大会堂开幕,继续审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统计法修订草案、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首次审议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海岛保护法草案;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对横琴岛澳门大学新校区实施管辖的议案。

  [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

  对被拘者不起诉应予赔偿

  对被拘者不起诉应予赔偿

  除了违法行使职权对没有犯罪事实和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捕、错判的应当赔偿外,对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程序拘捕的人,事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应给予国家赔偿。

  不究刑责的轻微犯罪免赔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的案件中,包含了有轻微犯罪行为但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有关机关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征用财物应予以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有的部门提出,违法征用财物,也应予以赔偿,同时,由于违法摊派属于违法征收,建议将摊派费用改为违法征收。

  赔偿决定书10日内送达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增举证责任

  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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