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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6 月 20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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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决定实施国有股转持政策
  ■新老划断后境内市场IPO须转持10%国有股入全国社保

  ■转持股份在承继原国有股东禁售期的基础上延长三年禁售期

  ■截至3月26日,符合条件的公司共131家,涉及国有股东826家

  ■应转持股份约83.94亿股,发行市值约639.33亿元

  记者19日从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获悉,国务院近日决定,在境内证券市场实施国有股转持,即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

  财政部和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划转部分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是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十七大报告中关于通过多种渠道筹集社保基金精神的重要措施,是未雨绸缪、积极应对未来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养老金缺口的实际行动,是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和社保基金会19日联合印发了《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明确从即日起实施国有股转持。

  经初步核定,截至2009年3月26日,“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公司共131家,涉及国有股东826家,应转持股份约83.94亿股,发行市值约639.33亿元。

  根据实施办法,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的境内上市公司国有股,社保基金会承继原国有股东的禁售期义务,在此基础上,再将禁售期延长三年。

  实施办法还指出,社保基金会转持国有股后,享有转持股份的收益权和处置权,不干预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境外上市公司减转持工作仍按现有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四部门的联合公告,今后如上市公司派发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导致净资产不变、股份数量增加,国有股东应转持股份数量相应增加。

  根据实施办法,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如有疑义,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反馈意见,并提交国有股权管理批复等文件,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重新核定。

  实施办法还规定,应转持股份自转持公司名单和股份数量等信息公告之日起予以冻结。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一个重要投资机构,奉行长期投资、价值投资、责任投资的投资理念。划转部分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并对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至转持政策颁布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股份,在承继原国有股东禁售期的基础上延长三年禁售期,将有利于增强投资者信心,有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快报记者 尚证

  转持政策恰逢其时

  启动国有股转持社保基金可谓天时地利人和。

  首先,目前全国社保基金管理的资金规模仅5000亿元,不足以应付老龄化浪潮的到来。

  其次,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今年是“大小非”解禁的高峰之年,如能将部分国有股权改由社保基金转持,社保基金长期投资理念将部分化解“大非”减持对市场的压力,同时还可考虑附加社保基金对大非股权的锁定期约定。

  此外,在证监会尚未重启IPO(首次公开发行新股)之前抓紧出台转持政策,将有助于下一步的实际操作。

  由此,在国有股减持暂停7年后,进化为“转持”可谓水到渠成。一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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