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4版: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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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6 月 20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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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者享受社保特别待遇
  快报讯(记者 项凤华)周光裕、薛爱苹、于葆林、张定华……16年来,南京已表彰见义勇为人员5663名,形成了独特的“英雄群体”现象。昨天,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正式出台《关于做好见义勇为受表彰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以特别的社会保障,激励更多的社会成员投身见义勇为的实际行动。

  根据《意见》,见义勇为人员可就近就便就医,不受医疗机构定点资质限制。见义勇为人员经认定为工伤的,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见义勇为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向用人单位追回。经劳动保障部门同意,用人单位按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后,其见义勇为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按参保人员处理。见义勇为人员已参加工伤保险、经认定为工伤的,在治疗和抢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支付。不在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见义勇为人员,参加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等之一的,在治疗和抢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相应医疗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另外,如果见义勇为人员牺牲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额支付给遗属;见义勇为人员及其配偶可以按照生育保险政策享受生育津贴、营养费和生育医疗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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