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3版:生活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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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6 月 19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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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收费不具强制性
  昨天,笔者从苏州市物价局获悉,该局和财政、民政部门日前联合发文,将从7月10日起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涉及企业收费行为,减轻企业和群众的负担。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不得设立收费项目,强制收费。

  据了解,按照通知规定,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的会费标准,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社会团体要认真履行会费标准的制定程序,遵守会费标准备案规定和会费收支公开制度。对不符合规定程序制定或调整会费标准,违反自愿原则强制收取会费和不按规定使用社会团体专用收据等行为,单位和个人可以拒付,会员可以自由退会,也可以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后,面向会员组织开展本社会团体章程规定范围内的各类服务和活动,不得设立收费项目,强制收费。社会团体面向社会提供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和业务培训等活动中的收费行为,不属于政府行政行为,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其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同级价格部门进行管理,收费标准除价格部门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以外,由社会团体自主确定或与委托者协商确定。社会团体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具有强制性,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或者只收费不服务。陈泓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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