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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6 月 18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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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就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优质廉价药品优先,医院不得二次谈价

  目前,省物价局正就《江苏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

  什么样的药品优先采购?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中标零售价格应当贯彻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原则,首先采购各类质优药品,鼓励使用廉价药品。

  和老规定相比,中标药品的零售价格作价办法更直观、易操作,即以中标价为基础顺加规定的加价率(加价额)确定中标药品零售价。公式为:

  中标药品零售价格=中标价×(1+加价率)

  中标药品零售价格=中标价+加价额

  这其中的“加价率”,标准为国家发改委统一公布价格的药品以及省物价局的增补剂型、规格,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实际购进价500元及以上的,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举个例子,如果××抗生素的中标价格为10元,加价率为15%,那么它的零售价则为11.5元。

  如果中标的价格比国家公布的最高零售价低,那么必须“就低不就高”。征求意见稿强调,政府定价药品中标零售价格与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间的差额,应当全部让利于群众,不得进行差价分成。

  对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目录的药品,医疗机构不得再同中标企业进行二次谈价或要求企业另外“让利”“返点”及赠送物品。■快报记者 郑春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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