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你很潇洒地在消费单上签下自己名字的时候,很有可能遇上法律风险。昨天,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个案件,有一个单位的负责人在酒店的消费单上签名后没有再支付剩余餐费,被酒店告上法庭。虽然单位证明这是职务行为,但法院还是认定,签单者有义务支付这笔消费欠款。
欠下1万多餐费
周先生是无锡市某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之一。2007年8月3日,周先生在无锡一家三星级旅游酒店预订了12桌午餐,并支付了订金5000元。在餐饮预订单上,周先生签下了自己的名字,还留了个人手机号码,但是,在这个预订单上,周先生并没有填写订餐主办单位的名称。
第二天,午餐如期进行。在消费完之后,周先生在消费账单上再次签下了自己的名字。这个消费账单确认的消费金额为16671元。这一次,周先生在签下自己的名字的同时,又在名字上方填写了自己单位的名称,并注明(搬迁)。
饭吃完了,账单也签了,但周先生和他的单位却再也没有支付剩下的1万多元餐费。酒店在多次催要无果后,于今年初将周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周先生支付消费欠款。
周先生认为自己签单时已经注明其行为代表所在单位,订餐完全是职务行为。同时,周先生所在的单位也出具证明,称周先生的签单是职务行为。而这家单位之所以不愿意支付剩余的餐费,是因为这家三星级酒店还欠他们的工程款项,所以要求将消费欠款与所欠工程款进行抵消。
但酒店则认为周先生订餐时没有表明其代表所在单位,双方为由谁埋单发生纠纷。
该由谁来埋单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餐饮预订单、账单上虽然均有周先生个人的签名,但周先生在账单上已经表明其行为代表单位,并注明了搬迁的事实。在这个事实情况下,酒店没有要求周先生个人结清消费款,而是同意其赊账,在主观上已经认可了周先生的行为系代表单位的职务行为。因此,法院驳回了酒店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酒店上诉至无锡中院。
昨天,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周先生与酒店签署餐饮预订单,并支付预付款,双方已经构成餐饮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确认餐饮服务合同的消费主体,应当以双方订立的餐饮服务合同为准。
在本案中,周先生在餐饮预订单上签署了自己的名字,并预留了自己的手机号码;在消费的账单上,也由周先生个人对消费金额进行签名确认。
因此,周先生为餐饮合同消费主体,其作为合同的相对方,有义务支付所欠餐饮费用。并且周先生订餐时并没有表明其代表所在单位,周先生与酒店之间没有形成代表所在单位签单的惯例,酒店有理由相信是周先生个人消费订餐。
至于该酒店是否结欠这家单位工程款与消费欠款属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在本案中不符合债务抵消的法律规定。据此,无锡中院昨天二审判令由周先生个人支付消费欠款。
通讯员 云彪 其生 建伟
快报记者 朱俊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