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学校未尽到管理教育的责任,正读初中的儿子“谈恋爱”,不得不转入另外一所学校。家长要求退还建校费36500元。日前,这起教育合同纠纷案经无锡滨湖法院一审与无锡中级法院二审审结。
小张(化名)入学时,向学校一次性交纳小学四年级至高中三年级的建校费54000元,并与学校就中途退学、转学等情形如何处理建校费签订了协议。在初二时,小张与同校女生发生早恋情形,学校在发现小张早恋后较长一段时间内,也没有采取有力的措施对他进行相应的辅导和教育。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张早恋后,学校未履行相应的管教义务,学校应当允许小张转学,在扣除小张实际就读期间应交纳的建校费后退还剩余部分。法院判令学校在扣除学生实际就读期间应交纳的建校费后,退还剩余部分27500元。
龚甬钰 姚秋娟 陆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