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手伤残程度为5级,要求单位一次性支付各类补偿合计85万元,法院会不会支持?去年以来,《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继实施,劳资矛盾成为关注焦点。劳动者该如何维权?昨天,《生活无锡》视频直播室请到了宜兴市人民法院法官吴洲平和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宜兴分所律师强志勤,解答读者和网友的疑问。
遇劳动纠纷要及时维权
劳动争议纠纷现在几乎涵盖了劳动法律关系的各个方面,涉及到的企业也越来越多,既有加工、制造、建筑等劳动密集型企业,也有物业公司、派遣公司、学校等以前较少发生劳动纠纷的单位。
法官提醒称,在出现劳动纠纷后维权应当及时,因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是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即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计算。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仅为1年,比一般民事诉讼时效短。
过度维权不受法律保护
在宜兴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有多起劳动者过度维权的案例,如2007年5月25日,张某在工作时左手背压伤,构成5级伤残,张某要求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合计85万元。法院认为,张某的营养费、护理费、假肢费、部分经济补偿金等均不具有合理性,也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最后判决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合计25万余元。
单位用工不能只顾自己
陈某原是一家化学品公司的总经理助理,后改任业务营运总监,最后一份合同至2009年3月31日期满,公司的《纪律处分规定》规定,员工对客户或同事严重粗鲁的,公司可以不提前30天通知而解除劳动合同。2008年7月9日上午,陈某为一位因交通事故受伤员工的待遇处理问题,与人力资源行政经理张某发生争吵,陈某将张某的手提电脑盖合上,并拿纸巾盒扔向张某,后在他人的劝阻下,双方散开。2008年7月11日,公司决定,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当日办理了移交手续,2008年7月15日,公司办理了退工手续。后双方因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问题等协商未果,陈某提起仲裁,后不服裁决提起诉讼。
法官称,用人单位常常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出员工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予以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陈某因工作事务与同事发生争执,用餐纸巾盒砸向同事,其行为确实不妥,但公司也没有证据表明,解除合同的纪律处罚条例,经依法制定并向包括陈某在内的劳动者予以公示,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应属违法。
此外,劳动者轻微违纪,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能自行变更劳动者的岗位和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申请病假,在规定医疗期内,一般应予准许;用人单位不得擅自解除劳动合同。尤其是不得以“末位淘汰制”终止劳动关系,因为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仅限于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所以,公司以“末位淘汰制”作为终止合同的条件是不合法的。无论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都应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能自行约定。你要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赔偿。匡笠 陆媛
■视频答问撷要
连续工作12个月
可享受带薪年假
在直播过程中,律师还解答了多名网友的提问。
网友:我在前一个单位工作3年后换工作了,在现在的单位已工作了六个月,我提出要求休年休假,公司说我工作不足一年,不符合条件。我可以休年休假吗?
强律师:《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并不限于是否在同一用人单位,从你的工作经历看,你已满足“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所以你可以享受年休假。
网友:我在一公司上班,基本工资为1100元,此外,每月有加班费200多元,岗位津贴300元。因公司效益不好,人事部门要与部分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法律规定发补偿金。公司说只能按基本工资计发经济补偿金,公司这样做合法吗?
强律师:公司以基本工资1100元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工资是一个总额的概念,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所以,你的经济补偿金标准应是你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其中包括基本工资、加班费和岗位津贴。
网友:我在某电缆公司技术部上班。公司与我的签订了三年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后两年内到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要承担违约金20000元。今年三月合同到期了,请问我可以在别的电缆公司上班吗?
强律师:你可以到别的电缆公司上班。由于你原来的公司在合同到期终止后没给你经济补偿金,所以对竞业限制违约金的约定是无效的。但是你在别的电缆公司上班时,应保守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匡笠 陆媛 文/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