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阳澄湖大闸蟹,顾客发现被掺假了,经营者将如何被处理?日前,苏州市政府法制办发出公告,对《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 (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拟将出台的新政提出,经营者卖阳澄湖蟹出现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将被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据介绍,送审稿所称的“阳澄湖大闸蟹”是指产于阳澄湖特定水域,符合阳澄湖大闸蟹国家标准和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批准公告内容,经审核批准以“阳澄湖”地理名称进行命名并附有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中华绒螯蟹。非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中华绒螯蟹,不得称为阳澄湖大闸蟹。使用“阳澄湖大闸蟹”专有名称的经营者,应当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权。
送审稿明确指出,禁止伪造、冒用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禁止在阳澄湖大闸蟹经营过程中使用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物品。禁止在阳澄湖大闸蟹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针对假冒使用标志和掺假等现象,送审稿第二十六条至二十八条又分别明确了法律责任,如在产品或包装上擅自使用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专有名称或伪造、冒用专用标志的,转让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与产品分离的,均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使用非食品原辅料或有毒有害化学品进行加工,在阳澄湖大闸蟹经营过程中使用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物品的,均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昆山市、常熟市、相城区人民政府和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分别成立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对阳澄湖大闸蟹的生产经营进行统一管理,由保护办建立阳澄湖大闸蟹保护管理信息系统,对符合规定的经营者发放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凭证。针对真标志贴在假蟹上的可能,送审稿提出:阳澄湖大闸蟹销售前必须在指定的地点加施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不得出现阳澄湖大闸蟹与标志分离现象。
而且,送审稿关于阳澄湖大闸蟹的经营场所的规定,要求经营者在经营场所明示专用标志的使用权和专用标志的使用说明,同时明示经营者销售产品的质量状况,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送审稿中解释,对于要求明示专用标志的使用权标志,属于现行管理模式的一种创新,因为专用标志的使用权名录由国家质检总局进行定期集中发布,如果不强制要求经营者明示使用权,消费者对于经营者有没有地理标志的使用权不能及时有效地进行确认。现行管理模式对具有使用权的经营者发放统一内容的标志,要求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利于消费者迅速辨识。
据悉,送审稿公示截至7月1日前结束,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将书面意见反馈给苏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苏州市三香路998号,邮编:215004,传真:68615448,电子信箱:szfgc@163.com)。
陈泓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