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1版:生活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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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6 月 12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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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措施扶持被征地农民
安置补助费增至3万,第三、四年龄段居民医保标准增至1.5万
  昨天,为改善苏州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外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出台5大举措,积极扶持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

  聘用就业困难被征地农民,企业可享社保补贴

  “就业是民生之本”,为此,《意见》首先对吸纳就业困难被征地农民的企业给出了全额社保补贴的优惠。根据《意见》,各类用人单位当年招用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单位为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2009年1月1日后首次审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女45周岁、男55周岁以上的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最长不超过3年。同时,对各类用人单位当年新招用的女45周岁和男55周岁以上市区户籍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人200元/月的岗位用工补贴,该补贴时间暂定至2009年12月31日止。

  就业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延至退休

  在就业困难被征地农民从事公益性岗位和灵活就业方面,《意见》也给出了社保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为就业困难被征地农民提供公益性岗位的单位,政府将按企业为就业困难被征地农民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同时给予岗位补贴,但不再重复给予岗位用工补贴。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其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被征地农民,如果同时参加养老和医疗社会保险,其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2009年1月1日后首次审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女45周岁、男55周岁以上的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创业减税,还可获2000元补贴

  在帮助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同时,《意见》对那些有志创业的被征地农民给出了鼓励政策。《意见》明确,政府将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开展创业培训,提供开业指导、项目的征集咨询开发、小额担保贷款等“一条龙”服务。参加创业培训合格的被征地农民可凭结业证书、自办实体营业执照和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按规定申请定额社会保险补贴;符合条件的,给予 2000 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创业孵化基地安排被征地农民的,可给予减免租金的优惠。对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可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和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减免。

  安置补偿费提至3万,医保标准升至1.5万

  在此次《意见》提出的5大帮扶措施中,征地补偿费的调整无疑最受关注。根据《意见》从2010年1月1日起,当年批准的征用土地项目,涉及征地安置补偿费用的,作以下调整: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由现在的25000元提高至30000元,转入个人账户。从政府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中提取的金额,由现在的每亩20000元提高至25000元,转入统筹账户。第三、四年龄段人员的居民医疗保险费标准,由现在的10000元提高至15000元,列入征地成本。

  分步解决2003年前“遗留工作”

  对于2003年底前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工作,《意见》提出了分步解决的方案。按照该方案,1999年至2003年为第一阶段,于2009年10月31日完成;1998年前为第二阶段,在第一阶段工作基本完成后,再组织实施。1999年1月1日至2003年底前被征地农民中的劳动适龄人员,即女性16周岁至55周岁,男性16周岁至60周岁的人员,均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在用人单位就业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当按规定参保缴费;失业或灵活就业的,可由个人按《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规定参保。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的,按《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1999年1月1日至2003年底前被征地农民中的养老年龄人员,即女性55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上人员,且未享受按月领取的机关、事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征地保养金等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可申请享受征地保养金。已领取的社会养老保障待遇标准低于征地保养金标准的,可在按规定办理原待遇停止领取手续后,申请享受征地保养金。何寅平 王利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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