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一自来水公司擅自锯断非供水用户的水管被宜兴法院判决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某汽修公司损失费用2142元。
2009年4月3日,宜兴某自来水公司委派员工先后两次对供水区域内的非供水用户某汽修公司的水管擅自锯断,造成该汽修公司2142元的损失。汽修公司报警“110”,辖区公安派出所出面调解,双方未能解决后诉至法院。自来水公司称,当初创办公司时,镇政府承诺辖区内不再创办第二家自来水公司,汽修公司在其供水地域内,所以必须用他们公司的自来水。汽修公司则说,公司因在地域上靠近另一自来水公司,且用水有一定的优惠,故选择了现在的自来水公司供水。被告擅自锯断他们公司享有所有权的水管,必须予以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来水公司供给用户的自来水是一种商品,用户对此具有选择权。汽修公司对其所有的水管享有所有权,其合法的财产受到法律保护。被告自来水公司不能依据与镇政府签订的协议,对镇政府行政辖区内的用户享有强制缔约合同的权利,且自来水公司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处罚权力,所以,对汽修公司所有的水管擅自锯断是一种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储哲君 陆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