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是乔迁之喜的大好日子,亲戚们前来祝贺,不料客人点烟时却引发了爆炸,大火造成了1死7伤的惨剧。调查结果出来,原因竟是发生泄漏的液化石油气没有经过加臭处理。近日,张家港法院审结了因一起特大燃气爆炸事故引发的侵权赔偿集团诉讼案,一审判决燃气供气商赔偿受害人全部损失360多万元。
2007年11月,位于张家港市金港镇某居民小区一居室内发生燃气爆炸,引发的大火造成1人死亡、7人受伤及房屋损坏的重大事故。据受害人家属中的一位女士说,她的姑妈在2007年1月初购买了一套135平方米的商品房,经过简单的装修后就入住了,事发当天下午4时许,亲戚们都来祝贺乔迁之喜,主人留大家晚上吃饭,正在准备饭菜,大家寒暄之际惨剧就发生了。当时屋内共有8人,4人在厨房洗菜,1人准备下楼锁车正走到门口,3人在客厅内聊天,客厅内有人敬烟,拿来打火机点烟,打火机火苗一出,只听“轰”的一声屋内发生爆炸,顿时一片火光,家里所有人身上全部着火,人被火团团围住,当场就造成了8人严重烧伤,其中还有一名才20个月的孩子。后一名老人因伤势过重,烧伤面积达86%,烧伤程度重3度,在抢救的第11天无效身亡。
发生火灾的现场显示,现场燃烧部分都是客厅里距离地面80厘米以上的部分,屋内沙发、电视甚至壁挂式空调都被烧成灰烬,但是厨房的橱柜和冰箱并未烧毁。根据现场情况,消防调查人员怀疑是燃气泄漏引发的火灾。
事故发生后,由张家港市安监局、监察局、公安局、建设局、质监局、消防大队等部门联合组成的事故调查组经过调查分析后认为,燃气供气商作为城市居民用气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向用户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经过加臭的液化石油气,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用户对燃具维护不到位,也负有一定责任。就事故造成的财产和人身损害,张家港市社会调解中心等相关部门组织受害方与燃气供气商进行了多次协调,但由于双方对事故责任、损失范围等争议较大,纠纷未能解决,并为此引发诉讼。
张家港法院受理此案后,给予了相当的重视。受害方的情绪在承办法官的疏导下得到缓和,审理过程中未再出现过激的举动。法院认为燃气供气商所供燃气不具有可察觉的臭味导致用户未能发现燃气泄漏是事故发生的关键原因,且普通用户只需尽到通常合理的注意义务,即使用户对燃具维护不到位,也只是一般过失,并不能减轻燃气供气商的赔偿责任,故一审认定应由燃气供气商对事故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案件事实,法院依法对损失数额进行了认定。法院的一审判决最终也得到了燃气供气商的认可,法定期限内未提起上诉。 张珐 王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