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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6 月 6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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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规则发布 下月起施行
■要求上市公司保障独董履职 ■强化核心技术相关内容的披露 ■高管离职将锁定其所持股份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要求上市公司保障独董履职

  ■强化核心技术相关内容的披露

  ■高管离职将锁定其所持股份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在《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近一个月后,深交所昨天正式发布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定于2009年7月1日起施行。记者注意到,最终的规则在吸收各界的反馈意见后,进行了一定的修改和完善。

  总体情况

  7成意见获采纳

  深交所表示,在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反馈邮件153封。深交所对收集到的所有反馈意见进行了整理、汇总和分类,共归纳出9个类别的135条意见。在这些意见及建议中,除去那些不属于《上市规则》规范范畴的部分,与《上市规则》相关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股份限售及管理、恢复上市指标设置、中介机构职责等方面。

  深交所在此基础上,对征求意见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在135条社会各界反馈的意见中,与《上市规则》相关的意见有71.2%得到了采纳或者进行了后续安排,有18.4%原已在《上市规则》中体现,仅有10.4%因故未予采纳。

  主要修改

  增加3条款修改7条款

  增加的3个条款具体如下:增加关于独立董事履职保障的条款,要求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进一步强化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约束条款;增加单独条款,强化公司对核心技术相关内容的披露要求。

  修改了7个条款。主要包括:增加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及时、公平的要求;增加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要求;进一步明确董事、监事、高管直接和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均需要声明;明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也应申报并申请锁定其所持有的股份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对外投资的范围等。

  其他问题

  将在日后加以完善

  深交所还表示,对于反馈意见中的其他重要问题,如对核心技术人员等实行股份限售,在定期报告中增加有关产品研发与技术创新内容,可否取消股东大会召开当日停牌等,经过反复研究后认为,有些建议需要随着市场的发展和条件的成熟,逐步加以研究和完善后予以吸纳。

  此外,反馈意见中涉及到发行审核及发行定价、交易规则及交易准入门槛的设置、对违反规则的股东实施罚款、强制上市公司加大分红比例等问题。深交所认为不属于《上市规则》规范的范畴,深交所会将相关意见转交相关各方进行研究。

  快报记者 王丽娜

  ■记者观察

  不需博弈 谁先IPO均无大碍

  主板与创业板都面临着新股发行的问题,创业板启动会对主板市场产生怎样的影响?是先重启主板IPO,还是先启动创业板?事实上,完善中国资本市场功能,不仅需要完善主板的融资功能,也要进一步推进创业板等小企业融资渠道的畅通,这对于一直缺乏有效多层次市场的中国股市将影响深远。

  《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并正式发布后,即会安排新股发行。《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交易规则》的出台,意味着创业板的推出在政策上基本已经完备。

  虽然有部分投资者对创业板的推出同样理解为扩大股票供应量,但从中国资本市场的“容量”来看,创业板的融资规模并不大。国泰君安总经济师李迅雷说:“创业板上市公司所需要的融资规模本身较小,虽然对实体经济中小企业的帮助并非迅速见效,但也不能因为小就不推出创业板。”

  在推出的时机上,上海财经大学现代金融研究中心主任丁剑平认为,目前市场对于发行股票与创业板推出都处于平稳期,但不管是主板还是创业板,股票的发行价格仍需更加市场化。李迅雷则表示,由于未来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本均较小,目前较为担心创业板推出后会遭到市场的恶意炒作。

  其实,加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有利于资本市场稳定发展和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法规体系;适时推出创业板,推进场外市场建设,完善资本市场功能等要求,并非部分投资者理解的“利空”,而是中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前进方向。

  东兴证券助理总裁、研究所所长银国宏对记者表示,主板、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作为三个层次的资本市场,若同时具备融资功能将使我国形成服务对象丰富的多层次资本市场。

  丁剑平表示,目前中国资本市场有很多事物都处在改革或开端阶段,各种制度衔接与改革难度依然很大,仍然需要“一步一步”地试水,这样才能让市场更好地发展,也可以让投资者从这个市场长期受益。新华社电

  上市规则四大看点

  上市要求: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股票已公开发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等。

  为了规范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售股份的行为,避免因股东、实际控制人大量集中出售股份对二级市场交易造成巨大冲击,借鉴海外市场及中小板经验,实施增、减持1%事后披露制度。

  即要求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每增加或减少比例达到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时,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交易规则:实施增、减持1%事后披露制

  股东退出:控股股东满3年

  其他股东满1-2年方可转让

  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要求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满3年后方可转让。对于其他股东所持股份,如果属于在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六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能转让,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到二十四个月内,可出售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股份的50%;二十四个月后,方可出售其余股份。对于前述两类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股份,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需自上市之日起满一年后方可转让。

  退市机制:三种情形拟直接退市

  审计亮红灯、净资产为负、股票流动性出问题

  相比主板,创业板公司终止上市后将直接退市,不再像主板一样要求必须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但公司退市后如符合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条件,可自行委托主办券商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出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的申请。

  此外,《上市规则》还增加了“净资产为负”和“审计报告意见为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股票出现流动性问题”等3种退市情形,以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减少无效财务信息。具体如下:

  一是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将进行退市风险警示。如果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能消除的,将启动退市程序。

  二是上市公司会计报表显示净资产为负时,将进行退市风险警示。如果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能消除的,将启动退市程序。

  三是当公司股票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将进行退市风险警示。如果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能改善的,将启动退市程序。

  创业板大事记

  2009年6月5日:深交所正式发布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09年5月14日:证监会发布新发审保荐办法;

  2009年5月8日:深交所发布创业板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

  2009年5月1日:创业板IPO办法施行

  2008年2月:创业板主要规则和制度设计基本完成;

  2007年6月:创业板框架初定;

  2007年3月:深交所称创业板技术准备到位;

  2006年6月:新老划段第一股中工国际在中小板发行,两市为IPO重开闸;

  2004年6月:深市恢复发新股——8只新股在中小板上市,时称中国股市“新八股”;

  2002年:成思危提出建议:中小板作为创业板的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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