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记者 张星)“设置南京市食品安全监管过渡期,期限为2009年6月1日至9月30日。”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在近日下发的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中要求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做好过渡时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市政府要求,过渡期间实行各监管环节的主、辅责任制度: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流通企业的行政许可和日常监管分别由质监、工商部门负责,卫生部门予以协助、配合;餐饮服务消费环节的行政许可和日常监管仍然由卫生部门负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予以协助、配合,具体配合办法在不违反有关法规情况下由部门之间协商确定。在过渡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继续承担同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