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6版:生活无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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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6 月 5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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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 75万“债务”突现眼前
  就在张群为离婚的事情焦头烂额时,一桩让她吃惊的事情出现了——“我们竟然还欠着别人75万元的债务!”夫妻闹离婚的时候,一方突然拿出几张欠条,要求在分割财产时共同承担这笔债务,面对这些欠条,法院该如何认定?近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撤销了原审法院要求被告承担债务的判决。

  75万借款突然冒出来

  1980年出生的张群是无锡滨湖区人,2004年,她和比她大一岁的黄华结了婚。婚后不久,张群和黄华在无锡购买了一间商铺用来投资,总价为73万余元。

  但是,结婚没多长时间,他们就开始闹矛盾。2008年5月份,黄华提出离婚。张群同意了黄华的离婚要求,不过,他们对夫妻共同财产该如何分割产生了分歧,于是起诉到当地法院。

  没多长时间,张群和黄华突然接到了滨湖区法院传来的起诉书,起诉他们的是一个叫陈立的人。陈立在起诉书中说,黄华在2007年7月10日向他借款75万元,要求归还。

  这个陈立就是黄华的舅舅。

  借款事实是否成立

  黄华的舅舅陈立还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证据,这是一张落款为“黄华”的欠条,欠条的内容为:“本人因购买商铺,在2004年7月10日向陈立借人民币75万元,年息按总额5%,利息已清,现欠本金75万元,原借条作废。”落款日期为2008年5月28日。

  陈立在法庭上说,当初借钱的时候黄华就写下了欠条,因为利息已经还清,所以让他重新写了一份。考虑到黄华和张群正在闹离婚,怕他们是躲避债务,所以到法院起诉,要求他们归还本金75万元。

  黄华在法庭上认定陈立所说的全部是事实,同意偿还这笔债务。

  但张群不认可这个欠条,“我从来没有听说还有这回事。”张群告诉法官,他们买商铺的钱都是黄华的父母出的,而且陈立只是一个工厂的退休工人,不可能一下子拿出这么多钱,所以可以认定这笔债务是伪造的。

  但是,由于张群对自己的说法提供不出任何证据,滨湖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黄华与张群系夫妻关系,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张群应与黄华共同偿还该借款。

  怎么认定是夫妻债务

  张群不服,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张群向法院提供证据说,陈立从1999年7月至2005年6月在无锡市某配件厂工作,六年的总收入只有15万元左右,因此不可能在2004年向他们出借75万元巨款。

  法院认为,既然借款人黄华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可,那么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前提下,基于自认的原则,法院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既然借贷关系成立,借款又发生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75万元是不是就意味着是夫妻共同债务呢?法院展开了调查。黄华的银行账户显示,他们在闹离婚的时候,黄华有55万元存款,而张群有21万元银行存款,而且黄华的父母有自己的企业,经济状况良好。

  同时,无锡法院注意到,陈立提供的借条落款时间是2008年5月24日,而黄华、陈立称借款发生在2004年,但均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黄华与张群在2007年底夫妻关系出现问题,2008年初双方分居,现正在打离婚官司。因此,根据借条的落款时间,黄华自认向陈立借款是发生在夫妻关系恶化期间。再者,根据黄华及其父母与张群的经济能力分析,2004年购房时其家庭经济状况较好,无需向他人借巨额款项,在2008年他们也无重大经济支出,且有70余万元银行存款,也无需借款。

  根据这些分析,无锡中院认为黄华向陈立借款并非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该笔借款应当认定为黄华的个人债务,由黄华负责偿还。所以,无锡中院撤销了滨湖法院的一审判决,并要求黄华根据欠条上的内容,立即归还欠款。

  (文中案件当事人均为化名)

  王英 朱建伟 朱俊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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