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停靠时离站台过远,急忙搭车的乘客不慎被过往电动车撞伤。崇安法院日前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判决公交车与电动车均要赔偿伤者损失。
2008年4月14日下午5时许,73岁的周老太太在江海新村公交站台等公交车。正值下班高峰时间,路上的自行车、电动车很多。公交车缓缓驶入站台,并在离站台两米的地方停住了。等公交的人很多,周老太太急着上车,一不小心被过往的电动车撞倒在地。公交司机当时并没意识到这一场交通事故与自己有关,为了保证其他乘客的出行,公交车驶离了事故现场。
这一撞害老太太在医院住了17天,花了2万余元医药费,近四个月生活无法完全自理。经鉴定,周老太太已构成了十级伤残。老人家将电动车主吴某与公交公司共同告上了法院。
崇安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事故发生后,公交车驶离现场,吴某擅自移开电动车,导致交警无法做出责任认定书。公交公司公交车在距离道路边缘二米左右靠站停车等客上车,缺乏合理性,且在事故发生后驶离现场有一定过错,需承担责任。周老太太对自己的安全也有注意义务。法院酌情判令周老太太、吴某及公交公司分别承担30%、50%及20%的责任。刘坚 陶玉 陆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