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温家宝3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措施。
2009年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就业资金420亿元,比去年增长66.7%。到4月底,全国城镇新增就业365万人,农民外出打工人数也有较大恢复,扭转了去年第四季度以来的下滑趋势。
会议指出,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的影响尚未见底,经济发展的不确定和不稳定因素较多,我国经济平稳回升的基础尚不稳固,这些问题与劳动力总量供大于求、结构性矛盾突出等交织在一起,就业形势依然严峻。新增就业与去年同比仍为减少,登记失业率继续上升,高校毕业生和农村劳动力就业困难较多。必须坚持积极的就业政策,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尤其要狠抓各项政策措施落实,使之真正见到实效。(一)切实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中央财政在预拨部分就业专项资金的基础上,尽快下拨第二批就业专项资金,并向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和其他需要加大扶持的地区适当倾斜。(二)坚持扩大就业和稳定就业“两手抓”。(三)继续抓好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鼓励和支持各类企业和科研单位招用、聘用高校毕业生,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就业、自主创业。(四)加快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五)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建好乡镇、村和街道、社区的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平台,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会议决定,延长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
■新华社
下岗失业人员
再就业优惠税政可延长
记者从江苏省税务部门获悉,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可以延长。
按规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快报记者 都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