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审法官: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单位可以不付加班费
拿高薪、持股份的公司总经理每周六都在公司上班算不算加班?单位该不该付加班费?崇安法院日前审结的一宗案件给出了答案: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费。
年薪30万,其中20万转为公司20%的股份,年底分红利,作为某网络公司总经理,王某在享受高收入的同时,工作强度和压力也很大。虽然年近五十,王某依然像小年轻一样加班加点,自2007年底担任总经理以来,每个周六均正常上班,从未休息。2008年11月,持股人会议决定免除王某的职务。王某遂诉至法院,称公司未按法律规定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十个月的双倍工资83330元,同时要求支付星期六加班费13793元以及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333元。
崇安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网络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网络公司应支付王某双倍工资。网络公司可以提前三十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未违法。王某在网络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收入明显高于无锡市职工平均工资,其要求加班工资有悖惯例,故对王某要求给付加班工资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主审法官指出,高管能自主安排工作时间,因此不存在加班问题。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公司可以为高管申请不定时工作制。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费。
吴寒阳 陶玉 陆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