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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立法“辩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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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6 月 2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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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条例草案已出炉
江苏将首次召开立法“辩论会”
  记者昨天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已经出炉,并将于7月3日就此举行立法辩论会。在江苏立法史上,这将是第一次就相关立法举行“辩论会”。

  第一次,关键在“辩论”

  省政府法制办有关人士告诉记者,举行“听证会”基本已成立法中的必然程序之一。相对而言,“辩论会”则不作为立法的必然程序,而是省政府法制部门根据相关立法内容的需要,从更加透明、科学的角度出发,听取更为广泛的意见。

  据悉,即将举行的首次“城乡规划”立法,就将围绕下列问题展开激辩,包括:如何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城乡一体化规划体系;如何不断扩大公众参与,增强规划制定和实施的透明度和公开度;针对违章建筑的行政强制权如何行使,等等。

  用地规划“领证”一年要开工

  明明拿了地,却拖着就是不开工,开发商这种“囤地”赚钱现象将成为本次立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草案》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选址意见书一年内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手续,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办理用地批准手续,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年内开工建设。

  “向公众征求意见”写入立法

  “开门规划”已经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本次《草案》中,有多项条款涉及公众透明度问题,增加规划公开性与科学性的要求,被放到了十分重要的位置上。

  根据《草案》,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定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前,应当公告并征询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同时,规划评估必须公开。

  个人住房及名城保护另订规划

  对个人住房的建设,以及名城、名镇、名村的规划,《草案》中也有专门条款。城市、镇规划区内城镇居民个人自建住房的规划管理办法,将由城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我国《城乡规划法》和本条例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此外,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则应当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

  快报记者 郑春平

  通讯员 王立生 衡晓春

  

  【报名提醒】

  本次立法辩论会从即日起接受报名。报名截止时间为6月15日17时30分。

  电话:(025)83396457 83396452;传真:(025)83396457 83396452;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68号,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编:210024。电子邮箱:xzfgc@jsfzb.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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