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某热电厂职工朱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迎面而来的无证驾车的赵某发生碰撞。赵某受伤,被送医院抢救,但告不治。朱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日前,锡山区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今年1月11日23时45分许,朱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新明路与东亭路交叉路口西侧匝道口,在设有中心双实线路段左侧转弯掉头过程中,与对向驾驶二轮摩托车的赵某发生碰撞,致使赵某受伤。赵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1月17日死亡。经查,赵某无证驾驶未经安全检验的二轮摩托车。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朱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朱某与被害人近亲属就经济赔偿达成协议:由朱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68000元。
法院认为,朱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归案后,朱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结合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的情节,法院依法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顾永祥 刘新青 陆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