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食品召回制度、统一食品国家安全标准、取消食品“免检制度”……6月1日起,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食品安全法正式施行。从源头抓起,落实生产经营者责任,到规范各项标准,完善政府监管职责,食品安全法以全新的理念和制度为公众构筑了严密的食品安全网络。
“损一赔十”赔偿机制
根据新法规,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
深圳市民张先生曾经碰到过这样的倒霉事,他在一家超市购买牛奶后,发现牛奶已经变质。工商执法人员依据当时的《食品卫生法》以及《产品质量法》对向张先生出售牛奶的经营单位进行了处罚。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张先生当时只得到了问题食品两倍的价款赔偿。
随着《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消费者应得的赔偿标准大大提高。其中既有人身损害赔偿,又有惩罚性赔偿,加大了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对其起到震慑作用,又减少了处理环节,方便了消费者索赔。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严格监管保健食品
保健食品,顾名思义,是食品而不是药,怎么能治病呢?事实上,一些保健食品在广告宣传和推销时竟然公开声称自己是药,具有治疗作用。有些患者及家属由于治病心切,往往会花了冤枉钱买来保健品当成药品来用,有的还因此放弃了正规治疗,延误了病情。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启用餐饮服务许可证
依据《食品安全法》,我国将于6月1日起正式启用餐饮服务许可证,取代已沿用了几十年的食品卫生许可证。
根据这部法律,自6月1日起,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取代卫生监督部门,对餐饮服务环节进行监管,并用餐饮服务许可证取代食品卫生许可证。
综合新华社《深圳商报》《长江日报》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