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肖像权侵权纠纷进行公开宣判。
原告陆某诉称,自1999年起,薛某未经同意,擅自将原告与冰心的合影照片中原告头部处理掉,另行将自己头部照片移接合成为薛某与冰心的合影,并刊登在薛某主编的图书中,以提高图书知名度。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薛某立即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被告薛某辩称其只是利用了陆某与冰心合影中陆某躯干部分,该躯干影像具有普遍性,不能称为陆某的肖像,其行为不构成侵犯肖像权。经审理查明: 1999年,江阴某文化研究机构策划出版图书,由薛某担任主编,该书讲述了冰心与江阴的故事,薛某将另一名文化工作者陆某与冰心的合影照片,经过电脑技术合成,将照片上陆某的头部影像移除,更换成自己的头部影像,从而形成其与冰心的“合影”,刊登在出版图书上。
法院审理认为:薛某未经肖像权人陆某的许可,擅自通过电脑技术将陆某的头部影像从其整体影像中分离的行为,侵害了陆某最基本的肖像完整展现的专有权益,已经构成侵权;考虑侵权事件给陆某造成一定精神损害,法院根据印有合成照片的图书传播范围、侵权人过错程度及获利情况,考虑事件影响,酌情判赔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薛某不服,提起上诉。经过审理,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计珉 澄研 陆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