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5版:中国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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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5 月 27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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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出台打击假药犯罪司法解释——
明星知情仍代言假药将负刑责
  “对于明星的代言行为,如果是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符合《刑法》规定,也应视作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共同犯罪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昨天在国新办发布会上说。当天,最高法和最高检公布了《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布假药广告可究刑责

  【解释原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共犯论处:提供资金、贷款、发票等;提供生产经营场所、邮寄等便利条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

  【权威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表示,不管是非法广告,或者其他广告形式,只要为假药、劣药提供广告宣传,都将可能以生产、销售假劣药罪共犯被究刑责。究刑责的前提是制作发布广告者明知宣传的药品是假、劣药药品。

  对于如何界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熊选国说,司法实践中“知道”一般是指行为人的供述或者有关的证人证言,都证明他是知道的。有些行为人不供述,就要靠客观证据,证明他是知道的。所以“应当知道”实际上是通过客观证据来判断,他知道是生产销售假药,只不过被告人自己不承认、不供述。

  对于明星代言药品问题,熊选国说,从司法解释角度来看,首先还是提供广告宣传这样一个行为的定位问题。根据《刑法》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是故意犯罪,构成共犯是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为前提的。“所以对于明星的代言行为,如果他是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符合《刑法》规定,作为共犯处理是可以的。”他说。

  突发事件时期从重处罚

  【解释原文】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药品的假药、劣药的,依法从重处罚。

  【权威解读】熊选国表示,《解释》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假药、劣药让老百姓深恶痛绝,在自然灾害、公共突发事件这个特定时期,生产假药、劣药更是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不仅危害个体人员的生命健康安全,而且对于整个救灾、抢险工作产生直接的危害,所以要依法从重处罚。他相信,这个规定会增强防控甲型H1N1流感病毒、保障药品安全的信心。

  医院用假劣药也要究刑责

  【解释原文】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药、劣药而使用或者销售,符合有关标准的,以销售假药、劣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权威解读】熊选国表示,医疗机构是救死扶伤、百姓最为信赖的地方,这些年也出现了个别医疗机构明知是假药、劣药而使用的情况。这种坑害百姓、蒙骗患者的情形,是百姓最不愿意看到、最深恶痛绝、最难以理解的事情。这次司法解释针对医疗机构违法行为规定了专门条款,要严厉打击医疗机构用假售假行为。这里的医疗机构不仅包括正规医院,还包括个体诊所、个体行医者。

  据《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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