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转让门面,胡老板亏本抛货,不料对方反悔,已收的5000元订金是否需要返还?近日,崇安法院审结一起返还订金纠纷。
胡老板是健康路上一店面的业主,今年年初,他打算将店面“盘”出去,并很快与王某达成了出让协议。为防止对方中途反悔给自己造成损失,胡老板要求王某预付5000元。收到该钱款后,胡老板给王某出具了一张收条:“收到订金5000元”。
正当胡老板为“盘”店做各种准备时,王某一个电话打来,说不要这家店了,要求返还5000元,遭到拒绝。王某遂诉至崇安法院。
胡老板称,5000元系双方约定的定金,自己已对王某讲明,出让店面要抛货,可能会造成损失,如果王某违约就不能收回这5000元。
崇安法院承办法官称,老百姓在签合同时经常使用“订金”这个词语,“订金”与“定金”,只有一字之差,但法律后果完全不同。如果合同中写的是“订金”,一方违约,另一方无权要求其双倍返还,只能得到原额,起不到约束对方的作用。老百姓在签合同时一定要正确区分两者的使用。经法院调解,胡老板最终返还王某2500元了结本案纠纷。
吴伟 陶玉 陆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