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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5 月 19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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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一质监局:乱收费贴上“科学发展”标签
  山东省高青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部分商户以巨额行政处罚相要挟,强迫商户签订《服务协议》并收取服务费,当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怨声一片。令人惊讶的是,这种老百姓深恶痛绝的乱收费行为,竟被当地质监部门贴上“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标签。

  “质监局一年收一次钱,今年又开始了。”高青县赵店镇、青城镇等乡镇数位开小超市的商户,拿着县质监局开具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告知书》对记者说。

  “去年向质监局交了1000元”、“我交了500元”,商户们争相向记者出示去年的缴费票据。这些票据都是“山东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执收单位为:高青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收费项目名称为:有偿服务费。

  同时,商户们都向记者提供了高青县质监局下发给商户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书对商户的拟罚款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之间不等。

  “他们先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然后和我们‘协商’:如果不想被处于高额罚款,就签一份《服务协议》,交一部分服务费就行了。于是大家都被迫成了县质监局的收费服务对象。”

  记者看到,这些服务协议书是统一文本,服务方(甲方)是高青县质监局,委托方(乙方)是各商户。协议以大段文字阐述订立服务协议的重要意义,强调“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指出“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服务内容达成一致”。“甲方为乙方提供良好的技术服务,乙方在服务期内向甲方支付技术服务费”。《服务协议》书上赫然盖着高青县质监局的公章。

  记者在高青县调查发现,这里很多个体户都缴纳了500元至1000元的有偿服务费。一些个体户反映,质监局工作人员在向他们收取有偿服务费时曾表示,缴纳了服务费,一般不上门检查。

  有个体户称,缴纳了有偿服务费,相当于自己从执法部门那里拿到了“免死金牌”,即使偷偷卖一些劣质商品,执法人员也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据反映,高青质监局以上述手段向经营户收取有偿服务费已经两三年,每年要收取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费用。

  据《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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