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修改稿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下列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南京市的行政区域,其他设区的市的城市建成区周围三十公里范围内,以及不设区的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建成区周围五公里范围内;机场周围二十公里范围内;高速公路及国道、省道和铁路两侧五公里范围内;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划定的其他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