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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5 月 19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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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前被判8年、“暂予监外执行”,8年来却屡次追捕无果
电白高考舞弊案主犯逍遥法外8年
  2000年,广东茂名市电白县发生震惊全国的高考舞弊案,2001年,案犯之一、电白县原教育局长陈建明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暂予监外执行”。

  此后近8年来,陈建明未进监狱一步,迄今依然如“天外飞仙”般脱离法律惩处。8年来,广东省、茂名市公检法部门先后多次介入此事,政法机关屡次追捕无果,至今未能改变陈建明逍遥法外的状况。

  法学专家指出,陈建明脱管事件暴露了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存在漏洞,以至于“暂予监外执行”实质上变成了“永久监外执行”。

  CFP供图

  交接中重刑犯“消失”

  2000年,电白县发生高考考场监考人员、教师、学生合伙利用BP机传送答案、集体舞弊的重大案件。时任电白县教育局局长陈建明被电白县法院以玩忽职守、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三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8年,但因“患有传染性乙型肝炎严重性疾病,不宜长期关押,暂予监外执行”。当时,有媒体报道,“电白县法院‘有关负责人’曾强调,一旦陈建明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消失,他将随时被收监服刑。”

  2009年3月,互联网上一篇帖子指称,陈建明以保外就医的名义被释放,但释放后未曾去医院就诊,而是一直在外面从事商业活动。

  记者赴茂名展开明查暗访,发现陈建明不仅没有服刑,甚至连监狱大门都没进就神秘“蒸发”了。

  按规定,判决生效后,陈建明应移交茂名监狱服刑。广东省司法厅证实:经查找罪犯监管信息系统和罪犯档案,“无该犯在茂名监狱服刑记录,无监狱暂不收监登记记录,该犯并未送监狱服刑”。也就是说,连陈建明的资料都没向茂名监狱移交过,更不用说交人了。

  陈建明是从哪个环节“消失”的呢?记者深入追查得知:2001年年底电白县法院一审判决下达后三天,电白县法院、茂名市看守所和当地派出所在交接过程中“送”丢了陈建明。

  茂名市公安机关查阅了相关档案。茂名市公安局指挥调度科科长杨雪峰说,档案显示,判决书下达后,电白县法院直接将犯人从看守所提走。当时在看守所值班的干警唐桂星既没派人,自己也没跟随押运。

  “暂予监外执行”的陈建明是不是真的“人间蒸发”了?家住电白县、今年30多岁的邵先生说,陈建明判决前在看守所呆了一年多,判决后就出来了,没进监狱,还在外面活动,“听说有人去公安局举报和投诉,公安去教育局调查过,还曾想去抓他,但陈建明一直没有露面。有人说他目前在珠三角地区”。

  不但民间有多种关于陈建明逍遥法外、继续做生意的传言,茂名公安部门对此也毫不避讳。茂名市政法委办公室主任李金矿说:他在任职期间听说过有关陈建明未服刑的消息,“据说本来拘留、关押着,但人后来被放走了,具体是哪个部门放的,我当时不分管,就不清楚了”。茂名市公安局副局长肖旭汉说:“听说过有关事情,但具体细节不清楚。”茂名市公安局指挥调度科科长杨雪峰坦言,他也听说过陈建明在外做生意,还听说他因为生意不好跟合伙人发生矛盾,合伙人把他告上法庭,影响很坏。

  8年“追捕”却无结果

  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暂予监外执行”需要做到“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茂名市公安局副局长李洪新说,陈建明的“暂予监外执行”应由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负责,法院应在作出判决后将陈建明从看守所转交给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陈建明离开看守所后,究竟有没有按相关规定,受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重点看管呢?广东省检察院经过追查,给出的答案是“没有”。

  根据广东省检察院监所检察处提供的资料,茂名市第一看守所释放陈建明的时间为2001年10月13日。2002年,茂名市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发现电白县法院对陈建明的判决存在问题,建议电白县法院撤销陈建明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及时将陈建明收监。电白县法院2002年4月30日撤销对罪犯陈建明的暂予监外执行。

  茂名市检察院承认,陈建明被释放后,没有遵守监外执行有关规定,一直处于脱管状态。茂名市检察院监所科办案人员根据线人情报,曾组织力量追捕,但未能抓获。广东省检察院监所检察处为该案也曾两次派员到茂名调查。2002年5月8日,公安机关通过网上对陈建明通缉。

  时至今年4月27日,陈建明依然没有被抓捕归案。李洪新表示,茂名市公安机关正在紧锣密鼓追捕陈建明。茂名市检察机关也说,将进一步加大力度督促公安机关对陈建明进行逮捕,争取早日将陈捉拿归案。

  监外执行亟待“补漏”

  部分法学专家认为,陈建明脱管事件暴露了“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严重漏洞,“暂予监外执行”成了一些犯人逍遥法外的“魔棒”。

  一是在法院判决环节,“重病”标准不清,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品泽认为,监外执行首先值得推敲的就是其前提条件———身体健康问题,像乙型肝炎这类在人群中病毒携带率极高、“痊愈”标准又极其模糊的疾病,是最常用的理由。“至少应当明确,是否真的不适合狱内监管?有没有经过相关机构认定?手续是否完备齐全?”

  二是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规定不明确,容易出现罪犯“有去无回”、“有监无管”。面对记者“陈建明有没有按时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报到”这个问题,杨雪峰回答:“法律只规定了定时报到,没规定多久来一次才算‘定时’。就算他服刑期间总共只报到过一次,也符合规定。”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杜晓君说,我国公安机关很少设专人负责监外犯人的监管工作,不少地方都没有制定具体监管措施和考查方式。“这方面监管存在的漏洞可能会给社会带来更多的伤害,看管不严的刑事犯很有可能借监外执行之机二度犯罪。”

  三是对相关部门和责任人没有约束惩处机制,导致疏忽监管和犯人脱管以后,问责相当困难。

  在陈建明脱管事件中,受到处分的只有两个人:一是作出“糊涂判决”的一审主审法官。2004年年底,电白县纪委和电白县法院分别决定,对主办陈建明一案的电白县法官范家酬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过处分。另一个是“送”丢了陈建明的狱警、茂名市第一看守所的唐桂星,给予“警告处分”。

  而此后陈建明脱管、“追而未捕”,没有人承担责任。

  李洪新说,在具体工作中,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犯人,公安内部实际上是列入重点人口监控管理。但如管理不到位,各相关部门、相关人员应该追究什么责任,搞不清楚。据《瞭望》新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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