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9版: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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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5 月 19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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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精中毒死亡 同饮者赔钱
  因为喝酒而引发的酒精中毒死亡、酒后车祸死亡,同饮者要负民事责任吗?近日,溧水县法院审理了两个案件。法院介绍,只有在饮者已不胜酒力,而同饮者再行劝酒并因此导致饮者死亡或身体健康遭受损害的情形下,或者在有不良反应的情况下不予救助,才应由同饮者承担与其过失相当的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一:

  酒精中毒死亡

  去年6月,阿松下班后买了两瓶白酒回到租住处,当时小荣正好在租住处休息。大约5分钟,二人就把白酒喝完了,阿松又下楼买了5瓶小包装的“红星二锅头”,两人又在5分钟内喝光。当晚7时许,阿松酒醉醒来时,发现小荣全身冰凉。警方对现场及小荣的尸体进行勘验后,认定小荣酒精中毒死亡,但未进行尸体解剖。

  小荣的父亲认为,阿松明知小荣不胜酒力,没有尽到劝解以及合理照顾的义务,导致小荣死亡,存在过错,应该承担50%的赔偿责任,因此向阿松索赔9万余元。

  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过量饮酒对健康有一定危害性,但受生理因素的影响,对酒精的承受能力和生理反应因人而异。因此,判断相约饮酒人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在于其行为有无过错。

  法院认为,小荣作为成年人,明知过量饮酒的危害却不节制,应该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阿松作为相约饮酒人,在整个饮酒过程中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也有一定的过错,至少可以说明阿松在主观上缺乏对饮酒同伴应有的照顾意识。阿松应该对损害后果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案例二:

  酒后驾车死亡

  任某在范某家做油漆工,50元一天。完工当天,范某招待工人吃饭,任某饮白酒二两,饭后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检测,任某血液中酒精呈阳性,浓度40毫克/100毫升。任某家人认为范某作为雇主,请客喝酒时未尽到注意义务,要求赔偿5万多元。

  范某说,完工后请客是出于客气,也是风俗,吃饭过程中,自己没有劝酒,任某也喝得不多,离开时言行举止均很正常,自己不可能预料到任某当时的状况会发生交通事故。范某请求驳回诉请。

  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任某与范某之间存在雇用关系,任某从事的雇用工作已经结束,并非在从事雇用活动中受伤死亡。范某招待工人,属情理之中,符合风俗习惯。任某系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自己能否饮酒,酒后能否驾车,应具有完全的判断和控制能力,且范某并未劝其过量饮酒。因此,原告的要求被驳回。通讯员 溧海 田夫

  快报记者 吴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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