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6版:生活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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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5 月 19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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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拿走了15万元退房款?
  买房人只退房不退房产证,理由是“开发公司没把15万元退房款给我”,但遭到开发公司矢口否认。到底是谁拿走了15万元退房款?

  2005年11月14日,常州一家房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与周某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周某买了开发公司的一套房屋。2008年5月13日,周某领取了上述房屋的产权证。2008年5月初,周某因经济原因向开发公司提出拟退房。

  2008年6月10日,开发公司与周某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双方确认解除于2005年11月14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由周某以原价632287元将房屋退还给开发公司,并约定周某尚结欠银行贷款的还款义务转让给开发公司。同日,开发公司退给周某房款150000元。

  此后,开发公司曾多次要求周某协助办理注销那套房屋产权证的手续,但周某不配合。今年3月,开发公司一纸诉状将周某告上常州钟楼法院,请求依法确认那套房屋的所有权归开发公司,并要求周某立即协助开发公司办理那套房屋产权证的注销手续。

  “因为开发公司并没有按照约定退还房款150000元,所以我就没有协助他们办理相关手续。”周某在法庭为自己辩解。“他们退钱我就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注销手续。”

  开发公司到底有没有退还15万元房款?法院经审理查明,开发公司在双方签订的协议生效时退还周某150000元;双方签订的协议由双方盖章或签名并经按揭银行同意后生效。按揭银行经办人去年6月10日在该协议上签名认可协议的效力,周某亦签字认可收到开发公司退还的房款150000元。

  法院认为,根据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放弃所有权的,所有权人应当自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故被告在放弃房屋所有权后,应当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手续。常州钟楼法院近日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平安 家松 葛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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