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2版: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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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5 月 18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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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企业赴台投资有新规
  商务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或设立非企业法人有关事项的通知昨天发布并实施,明确了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的办理程序。

  通知明确,商务部按照《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负责赴台湾地区投资或设立非企业法人的核准工作。地方企业由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中央企业径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核准申请时,商务部在征求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的意见后,按照《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进行核准;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或设立非企业法人获得核准后,商务部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或《企业境外机构证书》。大陆企业须凭《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或《企业境外机构证书》办理人员赴台审批手续及外汇等其他相关手续;大陆企业应严格按照商务部核准的经营范围开展相关业务。在台湾地区投资设立的企业或非企业法人在当地注册后,大陆企业须于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注册文件报商务部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备案。

  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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