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年2月跳槽到新单位,那我算是新员工还是老员工,今年能享受带薪年休假吗?”记者昨天了解到,《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去年9月实施,但从执行情况看,还是有一些用人单位因为操作不规范而引发一些劳动争议。昨天,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了《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对于职工和企业之间最容易发生的工龄计算问题,作了详细的解释。
明确带薪休假享受条件
《通知》明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同时,针对职工和企业之间最容易发生的工龄计算问题,《通知》还规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南京市劳动监察支队综合科科长戴登凯举了个实例:如小李在A单位工作了3年,后又跳槽到B单位工作了5年,那么小李的累计工作时间应为8年。即小李在B单位年休假天数,按8年计算。
未年休,工资三倍
在南京一家IT公司工作的王先生对记者说,他可享受年休假5天,单位说业务忙今年只能安排他休两天,那么未休的3天年假该怎么算?
戴登凯表示,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要提醒的是,如果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快报记者 项凤华
工伤医药费
个人不必垫钱
快报讯(记者 项凤华 都怡文) 从现在开始,南京市所有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一旦发生工伤,不再需要自己垫付医药费了。记者昨天获悉,《南京市工伤康复费用结算办法(试行)》《南京市工伤康复协议医疗机构考核标准(试行)》已开始正式实施。
过去职工发生工伤,在医院看病期间都需要自己垫付医药费,出院后拿着发票再到有关部门去报销。而上述两个文件规定,由南京市工伤康复协议医疗机构与南京市工伤保险结算管理中心之间结算符合规定的工伤人员康复期间发生的康复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