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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5 月 15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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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招待所排队上女厕所的人多而选择去隔壁男厕所方便,却不幸在厕所内摔伤致残,提供服务的招待所应对此负责吗?在广州某医院工作的罗小姐正遇上了这样的事。

  2007年4月5日,罗小姐在广州某招待所参加培训学习,其间到该会议中心洗手间方便。因为当时女厕人太多,等不及的罗小姐就进了男厕。谁知洗手间地面湿滑,罗小姐摔倒在地面鼻梁骨折,鉴定为十级伤残。她为此将招待所告上法庭要求赔偿8万多元。该案在一审时,法院认为罗小姐未经批准擅自进入男厕,过错在先,不应获得赔偿。二审法院认为,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女性进入男厕所方便的相关条文,罗小姐行为虽不符合男女区分使用洗手间的习惯,但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过错,据此判决招待所赔偿28026元。■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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