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1版:生活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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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5 月 15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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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干路竣工5年内不得开挖
《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向市民征求意见
  昨日,苏州市容市政部门介绍,该部门参与重新制订的《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送审稿)》已经作为今年市人大常委会地方性法规计划项目。近日该《条例》(送审稿)已在政府网站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各界人士可以将书面意见于5月25日前反馈给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苏州市三香路998号,邮编:215004,传真:68615448,电子信箱:szfgc@163.com)。

  道路挖掘须经公安审核,新建5年内不得开挖

  根据《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送审稿)》中涉及的道路挖掘条款规定,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须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后实施。

  对于“道路挖掘的一般规定”中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主要道路,竣工后5年内不得开挖,大修的道路3年内不得开挖。因特殊情况确需开挖的,必须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收取3~5倍的路面修复费。

  对于“开挖后的道路修复”中规定,城市道路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安排路面挖掘工程的修复与验收,注销《开掘道路许可证》。道路修复必须在3天内完成。纵向挖掘道路超过300米的应当分段施工,7日内修复。

  未经市政、公安部门审批,不得擅自设立车位

  随着苏州车辆不断增加,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对城市道路停车问题也做了专门规定。其中提到,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专业管理机构,对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使用实施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置或撤除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以满足交通和社会停车需求;负责对城市道路停车服务行业的监督、指导和检查,确定收取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的计收方式;负责在设有停车泊位的场所规范设置停车标志,规定允许停放的车型、时段,公布泊位信息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和监督电话等。

  对于汽车的泊位设置规定,道路停车泊位设置要遵循便民利民、公开透明、科学合理的原则,未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设置。

  规划道路红线或现状道路边线与合法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界定产权性质后,由权属单位向专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对于停车“收入的性质”要求是,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苏容 王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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