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5月13日电(记者 杨维汉)于5月14日开始生效的《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明确写明了被认可的台湾地区法院的判决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有关负责人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98年5月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生效以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法院的民事判决,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一直是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但在实践中,有些台湾法律界人士和台湾同胞误认为被认可的台湾地区法院作出的判决在效力上要低于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为了消除这种误会,《补充规定》第一条明确写明了被认可的台湾地区法院的判决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
从民事案件大的分类上,《补充规定》明确申请认可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包括对传统民事、商事、知识产权、海事等纠纷案件作出的判决。无论上述哪一类民事案件,均可依据《规定》和《补充规定》申请认可;在适用范围上,《补充规定》明确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和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以及台湾地区仲裁机构裁决的,适用《规定》和《补充规定》,从而将这5类文书的申请认可程序归于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