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需求减少,国内经济减速,不少中国企业不得不裁员减薪维持经营。据前程无忧统计显示,今年3月份企业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咨询比去年2月份增加了35%,达到112人次。而派遣员工对裁员补偿金的咨询也增加了42%,其中裁员补偿金中加班费问题和裁员的赔偿成为争议焦点。
案例:加班费如何算?
派遣员工陈某签订了2008年3月17 日至2010年3月16日的劳动合同,职务为司机。用工单位于2009年3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陈某对企业的补偿金没有异议,但是提出自己经常加班,公司从未支付过加班费。陈某拿出自己记录的加班时间,以此要求用工单位补给加班费。但公司方表示已对陈某的职位申请不定时工作制,因此并不承认加班费这一说法。
点评:前程无忧人事外包部门负责人郭雁冰表示,目前对加班的定义和加班费的计算方法是按照1995年实行的《劳动法》和相关法规,分标准工时、综合计算工时、不定时工时和计件工作几种情况,不少企业在裁员结算时感到比较复杂,操作困难,引起的争议也多。
加班费计算的两个原则。一是,员工加班必须是经过企业安排的,而不是以个人的工作时间为标准,为此一些企业还设置了严格的加班报批管理制度,比如加班必须经过书面申请、必须上司和人力资源部门批准等。另外一方面,员工要注意收集加班的依据,保护自己的利益。二是,除了双休日加班,企业可以安排同等时间补休之外,企业要求员工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和法定节假日加班,都要支付加班费用。
对司机、售货员和外勤等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需要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报批,获准后可以对岗位人员实行非标准的工作和休息时间。所以案例中的陈某大部分工作时间不能算加班。但是如果企业在法定休假日安排他工作,仍需要支付其加班费用。张曦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