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23日傍晚6时左右,张某和陈某各自带着自己6岁大的女儿李晨(化名)、儿子盛宇(化名)在溧阳前马中心小学门前绿化区玩耍。当时在一起玩耍的还有其他两名小孩。
李晨和盛宇在互相嬉闹追赶,突然李晨跌倒在地,盛宇紧跟着也跌倒了,压在李晨身上,李晨当即哇哇大哭。张某和陈某立刻上前安抚。那晓得,李晨一直哭闹不停,嚷着身上疼。张某立刻带着女儿李晨到溧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生一诊断,发现李晨是左肾破裂,需要立刻进行左肾切除手术。手术之后,李晨的家长就把盛宇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晨与盛宇在玩耍、追赶过程中,李晨跌倒在地,盛宇跌倒后压在李晨身上,李晨因此受伤,造成损害,原、被告双方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原告的各项损失应由原、被告各半分担,因本案被告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故被告分担的民事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近日,法院依法判决盛宇的监护人赔偿原告李晨各项损失计人民币83391.5元。周超 葛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