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偷摘了6颗杏,3个女孩儿惨遭果园看护人杜某的毒手,在铁证面前,凶手最终得以伏法。
可是未及花季的3个小女孩永远告别了这个世界,给她们的亲人留下永远的痛……
残忍!
三个女孩儿惨遭毒手
这个案子案情很简单,只因偷摘了6颗杏,3个女孩儿惨遭果园看护人杜某的毒手,说起来让人不寒而栗。
2008年7月11日,辽宁锦州市太和区钟屯乡罗台子村9岁的高某、12岁的张某和11岁的吴某,到钟屯乡鸡冠山游玩,恰好经过一个果园,树上的杏熟了,她们忍不住一人摘2个。大约10点多钟,看果园的杜某发现她们到自家的果园内偷摘杏,急忙制止,3个小女孩没有理会。随后向鸡冠山后山跑去。杜某很生气,回到果园换上胶鞋沿女孩们跑的路线继续追赶。当追到山上一蓄水池旁时,杜某看见3个女孩,上前要罚款,拉扯中致张某坠入蓄水池中。随后,杜某又将站在坝上的高某推入蓄水池中。吴某呼救着向山下跑,杜某追赶了200米,将吴某扑倒,随手拿起一块石头,朝吴某头部连砸数下。之后将吴某拖到一个石头缝中,掐住脖子,再次用石头击打,又用吴某的上衣捂住其口鼻,致吴某死亡。7月12日,3名被害人尸体被发现,7月16日,杜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杜某的行为,给3个家庭造成不可弥补的痛苦。案件发生后,老百姓根本不相信杜某会残忍地杀死3个小女孩,30岁的杜某身高只有1米55,平时少言寡语,是个典型的受气包。然而,正是这个受气包剥夺了3个孩子的生命。
狡辩?
证据面前杜某无话可讲
2009年1月20日,锦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锦检刑诉(2008)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故意杀人罪,向锦州市中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3人死亡,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2月20日,锦州市中院公开审理杜某涉嫌故意杀人案。开庭当天,钟屯乡很多村民旁听了庭审,在他们眼中,杜某个头矮小、沉默寡言,谁都不把他当回事。在发现3个小女孩尸体后,有村民还曾委托杜某去报案,直到法庭审理,许多人还难以相信杜某会杀人。
法庭上,3个被害人的父母见到杜某,顿时仇恨满腔,要不是法警拼命阻拦,杜某非被撕碎不可。杜某脸色苍白,吓得浑身直打哆嗦。
在法庭上,杜某对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并无异议,一再表示自己非常后悔,向被害人家属道歉。但是,在法庭审理阶段杜某却突然翻供,只承认杀害了1名女孩儿。杜某说,高某和张某都是意外落水,此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自己当时糊涂“说错了”。杜某在庭上供述,他追到蓄水池边索要罚款,3个女孩儿说没钱,还骂他,他走近一步继续要钱,并没有和张某有身体接触,张某后退一步不慎掉落池中。高某看到后吓得想跑,慌不择路撞到自己身上后反弹掉落池中。另外,杜某表示,当时自己想救人,但吴某大声喊着往山下跑,他追吴某是想先把她稳住再救人,但吴某自己摔倒,他赶上后吴某骂他,他生气才用石块砸吴某,并没有掐吴某。但是,当检察机关出具的法医鉴定证明吴某脖子上有掐过的痕迹时,杜某什么话都没了。
交代!
遭辱骂引起压抑的怒火
面对威严的法官、公诉人以及情绪激愤的被害人父母们,被告人杜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08年7月11日上午10点多钟,我在自家果园干活时,看见3个十二三岁的小女孩在我家果园北边上坡处摘杏,就喊别摘了,3人没理我,转身往后山跑,还边跑边骂我。我追到蓄水池边,和她们3人理论摘杏的事,我说:“谁让你们摘杏,罚款。”3人说没有钱,我就说留一个人,剩下的回去取钱。说完我顺手想抓一个女孩,这个女孩往后一躲掉进蓄水池里,我转身又去抓另一个站在坝上的女孩,伸手一推也把她推进了蓄水池里。
剩下的女孩看见那两个掉进蓄水池里,吓得往蓄水池大坝东边沿着水沟向下游方向跑,一边跑一边喊“救命啊,杀人了”。我在后面追,追了大约二三百米,这个女孩摔倒了,刚想爬起来,我赶到后拽着胳膊,把这个小女孩掀翻在地,这个小女孩还大声喊“杀人了,救命啊”,我压在了女孩身上,左手摁着,右手顺手从地上摸了一块石头,打她的脑袋,记不清打了多少下,小女孩不出声了。我就停下来了,从她身上站起来,顺手把石头扔到了旁边的水沟里。当时我意识到杀人了、害怕了,就想把尸体藏起来。我把尸体拖到沟边石头和荆条之间,见小女孩还在喘气,用手拿她上衣捂她的嘴和鼻子,直到她不动了才松手。我怕留下指纹,就把她穿的长袖衣服及白色背心脱下来,擦她的脖子、头部、手臂、前胸、肚子等部位,擦完后将衣服藏在小水沟下游大约五六十米左右的一棵枣树下面。然后原道返回,捡起这3个小女孩扔在水坝边的一个红色塑料袋,来到水坝上,看见被我推进水里的两个小女孩在水底已经被淹死了。
我拿着塑料袋回到果园小屋里,因担心尸体容易被发现,就拿起平时干活的木把镰刀割四五根荆条盖在被藏尸体上,然后将碰倒的草还原,站在旁边反复看,确定看不到尸体后才回果园小屋。
第二天,我在果园干活时马某在我家果园北面的坡上喊我过去,我看见马某和一个老大爷在说着什么,马某对我说:“这个老大爷发现水池那有两个小孩好像淹死了,你过去看看。”我骑老大爷的自行车到蓄水池南面的坡上,走到水坝上看看水中的尸体,因怕耽误时间长了不好,就赶紧骑自行车回来。马某让我回村报警,我当时心里很乱,回到果园小屋拿了手机又回来了,说报警了,你俩赶紧走吧,省得一会儿来人问你们。
杜某表示,因为个子矮,从小常被人欺负。2002年专科毕业后没有工作的他只能在自家果园看树。杜某认为,3个女孩儿虽然只摘了6颗杏,但她们偷杏后还多次骂他,引起他生气才酿成惨案,而且这种气愤他已经忍受了很久。杜某称,平时一些男人偷吃杏后自己不敢管,怕被打,只能忍着,但是3个女孩儿偷吃后自己可以管,却遭辱骂,引起他压抑已久的怒火才酿成血案。杜某把杀人动机归结于“自己性格孤僻、自私”。希望法庭能酌情考虑,他同时否认自己有精神疾病。
杜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杜某杀害被害人张某属间接故意杀人,杜某积极认罪、悔罪,无前科劣迹,请求从轻处罚。
告慰?
凶手被判死刑
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是这么说的:
本院认为,经庭审举证、质证和认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杜某因3被害人摘其家果园内的杏而产生杀人恶念,采用推、掐、捂、用石块打等手段,致3被害人死亡,其行为确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关于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杜某杀害被害人张某属间接故意杀人,被告人杜某认罪、悔罪、无前科劣迹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虽属实,但被告人杜某故意杀人,致3被害人死亡后果极其严重,应当依法判处死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关于被告人杜某应负刑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4月9日,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被告人杜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杜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叶某(女)人民币107,069.6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富、张某(女)人民币107,069.6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金某(女)人民币107,069.6元。
判决书下达了,杜某将被押上刑场,执行死刑。可是未及花季的3个小女孩永远告别了这个世界,给她们的亲人留下永远的痛。据《辽宁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