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3版:生活无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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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5 月 12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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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民起诉工商局 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决定
  前不久,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收到了一份行政起诉状,起诉人是3位无锡市的普通市民,被告方则是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3位市民在起诉状中要求工商部门撤销其作出的一份股份转让变更的核准决定。尽管在法律意识日益高涨的今日,行政起诉已经司空见惯,但因为种种原因,不到万不得已,很少有人会选择“民告官”。那么这3位市民为什么要和工商部门打官司呢?细细查究起来,这起普通民告官案件的背后彰显的“不普通”值得更多的人深思。

  一份“民告官”的诉状

  诸先生今年50多岁,是一位普普通通的无锡市民,原本是无锡一单位的职工。几年前单位改制后,诸先生赋闲在家,照道理可以安享平静的生活。可最近他却和其他两位原单位职工一起,向法院递交了一份行政起诉状,和无锡工商局打起了官司。

  这份起诉状是在2009年4月份递交的,其诉讼请求是要求江苏省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几年前同意张仲寅为无锡市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董事、法定代表人的工商核准登记,以及2005年3月29日作出的同意张仲寅将股份转给儿子的变更核准通知书。“如果不是因为工商部门的这两份决定,在无锡市崇安区园林绿化管理处改制过程中有不法行为的张仲寅,不可能现在还会因为改制而获利。”诸先生说。

  状告工商部门的行政起诉状,怎么会和一家民营公司扯上了关系,张仲寅又是公司的什么人?

  企业改制过程中的不法行为

  据了解,无锡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实际上是一家改制单位,其前身是无锡市崇安区园林绿化管理处。2003年5月,该单位按照经营集团控股、经营者持大股、职工自愿参股的原则启动改制程序,由时任无锡市崇安区园林绿化管理处处长的张仲寅作为改制企业的发起人。

  根据此前无锡地方多家媒体的报道,原无锡市崇安区园林绿化管理处正式进入改制程序后,张仲寅在得知自己将成为改制后大股东一事后,因为无法筹集到足够的资金,故采用违法手段隐匿了工程款。经检察机关查实:从2003年9月界定为国有资产评估基准日,到2004年7月崇安区园林绿化管理处转制为张仲寅占42%股份的无锡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并经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不到1年时间里,张仲寅隐匿的工程应收款高达98万元,扣除税款及按张仲寅占42%股份计算,张仲寅涉嫌侵吞公款人民币383076元。2005年3月12日,无锡市崇安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张仲寅有期徒刑一年,犯贪污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财产人民币1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

  蹊跷的股权转让决定

  “当时看到张仲寅因为改制中的不法行为而受到惩罚后,我们都很高兴,可后来发生的一系列事情却让我们感到越来越蹊跷。”诸先生说。

  诸先生认为的蹊跷正是源自工商局的两份决定。据了解,2004年无锡市崇安区园林绿化管理处改制后,注册成立了无锡市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原法定代表人是张仲寅。“张仲寅原先是园林绿化处的公务员,后来因为企业改制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这才担任了改制后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这本身与国家‘党政领导干部离开公职后三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任职的规定’有冲突。”诸先生说。

  更让诸先生难以接受的是,2005年3月29日,无锡市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核准得到了无锡市工商局的同意。根据该份变更核准通知书,无锡市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从张仲寅变成了他的儿子。“请注意这里面的时间关系。2005年3月12日,张仲寅已经被法院宣布判刑,短短半个月过后,张仲寅的股份就‘合法’地到了他儿子名下,这符合规定么?”诸先生说。

  在起诉状的事实和理由一栏里,诸先生等人认为:张仲寅之所以能够成为无锡市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大股东、法定代表人,本身就是通过非法手段实现的,其42%的股份应该被认定无效。他自己入狱坐牢后仍然将他的儿子变成园林公司的接班人,享受其非法行为所带来的利益,这明显是毫无道理的。所以张仲寅将其所持有的大部分股份转让给他的儿子的行为也应该认定为无效。

  诸先生:看不惯就要告

  诸先生说,他并不是非要和张仲寅过不去,而是对这起改制事件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看不惯。“事实上最近几年类似的事情在国内发生过好多起,我还特意做了收集。”诸先生说,比如2007年11月7日的《报刊文摘》,就披露了宁波一家企业的负责人一边服刑,一边还在享受着因为贪污和挪用公款得来的股份分红。诸先生表示,他希望类似的事情能够得到更多的披露,让大家能够正视存在的问题,让更多的人能够合法公平地享受改革开放的成果。

  不过张仲寅本人并不认可诸先生的说法。据张仲寅称,目前他已经服刑完毕赋闲在家,也就是说他已经因为过去的违法行为受到了惩罚。至于改制以及股权转让等行为,都是经过各级部门审核批准的,是合法的行为。诸先生等人告工商局的事情,他并不知情,也和他没有什么关系。

  据了解,此前不久无锡市工商局也递交了一份“行政答辩状”,要求驳回诸先生等人的诉讼请求。该“答辩状”认为,首先诸先生等人与案件不存在利害关系,不具备诉讼资格;其次工商部门的决定是依据国家相关法规作出的,经过了法定的注意和审查义务,没有不妥;此外案件也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目前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此案,对此《生活无锡》将保持关注。金辰 陈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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