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恶不赦”的形成,要从我国的法律制度来看。
魏晋南北朝时期,历代都进行了法律法典的编纂,而在这些法律法典中,比较有影响的有魏时的《魏律》,北朝时的《齐律》,而后来据说的“十恶”最早也就出现在《齐律》中,当时称为“重罪十条”。
“重罪十条”把这十条罪行称为“十恶”,并且规定绝不赦免,到了隋唐就正式形成了“十恶不赦”的说法,所以说隋唐“十恶不赦”其实原来是出自于《齐律》的“重罪十条”。它的主要内容有:
一、谋反,这历来都被视为十恶之首;二、谋大逆,指毁坏皇家的宗庙、陵寝、宫殿的行为;三、谋叛,谋叛是指叛逃到其他敌对国家;四、恶逆,指打杀祖父母、父母以及姑、舅、叔等长辈和尊亲;五、不道,无道;六、大不敬,偷盗皇帝祭祀的器具和皇帝的日常用品,伪造御用药品以及误犯食禁;七、不孝,指咒骂、控告以及不赡养自己的祖父母、父母。祖、父辈死后亡匿不举哀,丧期嫁娶作乐;八、不睦;九、不义,指殴打、杀死长官(一般指州县长官),丈夫死后不举哀并作乐改嫁等;十、内乱,指与祖父、父亲的妾通奸。
“十恶不赦”自从《齐律》出现这些条款后一直沿用到宋元明清。
(佚名 来源:齐鲁晚报)